3月29日,郑州警方通报了一起离奇“雇凶杀己”案:一残疾人因对未来失去信心,雇别人杀害自己。警方通过38天的努力,侦破了这起案件,将执行杀人计划的嫌疑人抓捕归案。目前,策划人兼受害人仍在昏迷中,杀人的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逮捕。(3月30日《郑州晚报》) 无论是“雇凶杀己”的策划人兼受害人,还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涉嫌故意杀人者,都可称其为“奇葩”,并给我们深刻的警示。细数起来,主要有“四宗罪”。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杀人偿命,这个连小孩都知道的基本常识,在受害人和杀人者看来,就是一笔“交易”。认为自杀是自己的权力,花钱找帮手,没什么过错;“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你情我愿,似乎也跟法律无关,折射了他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别说直接杀人是故意犯罪,就是见死不救也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二是生命价值迷失。人生的价值在于奋斗。对未来失去信心,就想一死了之,这是弱者的体现;生命不仅属于自己,也属于社会和家人,一个人的死,意味着价值全无,这不仅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任。而对于杀人者来说,更是不将别人的生命当回事,难道金钱比一个人的生命还宝贵吗? 三是精神世界空虚。客观而言,受害人曾因一场车祸高位截瘫而行动无法自理,使得精神生活处于空虚状态。这跟家人关心照顾不够有关,但主要还是自己丧失了追求,心灵无处安放。而这位杀人者,更是不思上进,游手好闲,所以网上出现有“帮人自杀还有钱赚”的好事,便欣然而从。这岂不是一种悲哀! 四是人情关系淡漠。人与人之间本应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按说,无论在现实生活还是虚拟世界中,遇到有人称自杀,都应当伸出关爱之手,帮其树立生活的信心。一句温暖的话,往往就可以挽救一条生命。然而,这位杀人者却心如死水,完全没有人情味,不仅不劝阻,反而做起了帮凶。实在令人可叹! 这起“雇凶杀己”案,折射了当下在法制教育上的漏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中的短板。如果我们的社会、学校和家庭强化了相关教育,想必就可能避免这样离奇的悲剧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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