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闯红灯岂能搞“连坐”
2016-08-18 10:53:3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当前,三亚正举全市之力全面推进“双修”“双城”建设,三亚交警全员参与其中。然而,在三亚街头,还是经常会看到电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为确保电动车安全有序行驶,近期,三亚交警对电动车行驶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持续整治。8月10日下午,三亚交警采取新的办法——便衣蹲点采用执法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并前往闯红灯行为人家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8月17日《海南特区报》) 对于闯红灯的行为人,不仅要追到家中,有的还会跟踪到单位,目的则是“组织其全家人、单位同事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让违法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这样的做法看起来很新颖,也很别致,但总让人感觉有些不对劲——为什么明明违法的是一个人,不得不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学习的却是全家人或单位同事呢? 这样的做法大概可以比喻为“一人生病全家或全单位吃药”。有人或许会说,这“药”其实就是预防药,通过交通知识的学习,可以预防其家人、同事发生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这话也有道理。而且,通常情况下,一个不怎么遵守规则的人,身处的往往就是一个缺乏规则意识的环境,对其身处的环境里的其他人进行下规则意识的教育,也不是件坏事。 但是,好的结果或效果并不意味着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好的,因为,一个坏的手段也有可能导致好的结果。三亚交警的这一做法,与古代的一人犯罪全家抄斩的“连坐”制度颇是有几分相似之处,是新时代的“连坐”。很显然,这样的“连坐”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即交警们对违法者的亲人、同事进行了事实上的“强迫”。这种强迫的表现未必是激烈的、明显的,因为违法者的亲人、同事很可能会碍于违法者的面子而不得不予以配合,但即便他们欢天喜地的愿意学习,交警们仍然没有理由不请自来地闯入他们的生活。 事实上,这样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而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该法第八十九条则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些规定里显然没有对违法人家人和同事的处罚条款。 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三亚交警“连坐”式处罚所产生的效果,更多的是基于熟人社会所给当事人造成的舆论压力和困扰而产生的,而非法律本身的严肃性所致——实际上,这种做法恰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而陷入了人治的窠臼。看得出来,三亚交警是在对执法、普法方法进行探索,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既然是以“法”的名义在进行,那么,所有的行为就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必然会产生负面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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