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舆论压力的被动式问责,和当年忽视鉴定合法性一样,多少给人以草率应付之感。如此“罚酒三杯”怎能让违法的执法者吸取教训?】 据报道,十年间,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一直委托铅山县鹅湖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报告,但该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并无尸检资质。官方通报显示,2005年4月至2015年12月,带着上述无资质报告的相关案件在铅山县公检法“一路绿灯”,法院未对无资质尸检报告非法证据排除,共对153个案件作出有罪判决。目前,涉事的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因违规鉴定被撤消,上饶市、铅山县公检法司30余人被不同程度问责。 司法鉴定关乎当事人的罪与非罪甚至生杀予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内的确曾有“多头鉴定”“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等鉴定乱象,但在2005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后,已然有法可依。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制度趋于完善。作为鉴定制度的基石性原则,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也只能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而铅山县鹅湖鉴定中心明知自己无鉴定资质却长期为司法机关出具尸检报告,如此荒唐剧就发生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行以来的这十年,让人十分震惊。如果说鹅湖鉴定中心是为逐利而不惜违法,当地公检法为它“一路绿灯”就更值得我们追问。据报道,鹅湖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廖来生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鉴定中心只是做简单的尸体检验,并不是尸检报告,自己曾明确告知交警部门“鹅湖司法鉴定中心没有尸检资质”,但交警还是让他们做。国家的法律,在当地交警部门那里完全被无视,处理司法鉴定如此,处理其他执法事宜能否严格依法,也该打个大大的问号。 尤其是,铅山县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竟然对媒体将此事的发生归于“历史原因”“思维定势”“缺乏专业知识”和“责任心不强”。如此草率司法,“历史原因”可背不起这口“黑锅”。不论是交警部门委托鉴定,还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审查鉴定意见、审判机关在法庭 审理中调查鉴定意见,满足程序合法都是最起码的要求。这些程序合法的要件至少包括:鉴定资料的来源要合法、鉴定对象要合法、委托和受理鉴定的主体及程序要合法、鉴定方法要合法、鉴定结论要符合法定标准、鉴定书要符合法定规范,等等。以鉴定资质的审查来说,因国家已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施了登记管理制度,只需到对应的司法行政机构进行检索,就可确认。但显然,当地公检法并不认为这有多重要。这背后,只能说是“正当程序”理念的缺乏,很难再让民众对这样的公检法机关产生信任。 而基于舆论压力的被动式问责,和当年忽视鉴定合法性一样,多少给人以草率应付之感。从媒体披露的问责形式来看,基本上停留在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等不痛不痒的层面。如此“罚酒三杯”怎能让违法的执法者吸取教训?将责任归咎于“历史原因”,这样的处置扛得起那153个已然作出了有罪判决的个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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