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月24日本报A2版)

对于开车撞死人的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被判实际死刑的,这还是第一次,从而具有开先河的意义,此案例也将成为标杆案例。

“成都醉驾”的死刑,首先是肇事者罪有应得。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这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孙伟铭理应知道汽车可以轻易撞死他人,他理应知道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会对他人的生命带来极大的威胁,却故意在没有考取合格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超速,闯红灯,尤其是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导致4个鲜活的生命被无情终止。

“成都醉驾”的死刑,是当前民意所渴盼的。腾讯网上调查,认为孙伟铭的死刑量刑恰当的占91%。虽然孙伟铭的死刑,换不回4个生命的起死回生,但是可以告诫社会大众尊重他人生命,警醒人们迅速提高驾驶伦理水平,可以促使驾车者不要无视别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可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逼出遵法守法的习惯,不再无证驾驶,不再超速行驶,不再违规行驶,不再酒后驾车。

“成都醉驾”的死刑,更是当前实际情形所决定的。“成都醉驾”之后,杭州发生飙车致死一人案,南京也发生一男酒后驾车致5人死亡事件。我国的“汽车王国”时代还远远没有到来,而“汽车杀人”时代却汹汹而至,平均每5分钟就有1人丧命车轮下。

为了大众生命和健康的基本权利,我们的法律再也不能对无视他人生命的汽车驾驶行为宽松放纵。不少法律专家、律师、法官和有识之士,都在呼吁将酒后驾车列入刑事犯罪,甚至飙车超速50%也应当入罪。我们的立法部门应当引起重视。由于车轮和水火一样无情,必须对机动车驾驶严加规范,加重违规处罚,加大违法成本,直至死刑,为公共安全加一道“防火墙”。有个教授说,死刑是一种报复。我认为,死刑不是报复,而是对活着的人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死刑可以降低依然活着的人遭遇无辜伤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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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远离杭州“飙车案”的日子里,听到了对成都去年“12·14”特大交通事故肇事人的一审宣判。

7月23日,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致4死1伤,无论从哪个情节来看,孙伟铭都是一个极端的范本,但透过极端的多棱镜,折射出来的却是孙伟铭并无伤害不特定的人的主观故意,对孙伟铭的死刑判决,像是以极端对极端,但法律能否成为一个极端,不能不令人深思。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的一审判决,究竟在向谁致敬?

媒体报道说,孙伟铭或将成为国内首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的交通肇事者。这句话被修饰得极为准确,但并不尽然正确:被判处死刑的交通肇事者,在此之前,有原郑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一对父子一死一伤,被判处死刑,罪名是“故意伤害”。

被判处死刑的交通肇事者,孙并不是第一人。对孙伟铭一审的死刑判决,回首看去,在向张金柱案的判决致敬。张金柱在狱中曾哀叹“死在新闻记者手里”;孙伟铭在庭上说:“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我可以挣钱弥补,我要上诉!”在这两起案件背后,相同的是交通肇事的情节,具有比喻意义的则是分别以不同的罪名被判处相同的死刑,而对于法律的比喻是:法律从公平的起点出发,在追求一个早已注定的结果——人人皆曰可杀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对孙伟铭一审的死刑判决,延伸看去,在为今年南京“6·30”张明宝特大交通肇事案准备着足够的致敬。醉酒驾车,连续肇事,一路狂飙1400多米,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后被逼停,致5死4伤,其中一名孕妇,一死两命,胎儿被挤出体外,以这样一个结果来看,“他必须死!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某网民语)”。足以向此案致敬的是:7月8日,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江宁区公安分局向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肇事结果的相同造就法律结果的相同,这种复仇的快感,是不是一种正义,足以让人低首沉思,而非高傲逼视。由此来看,胡斌的家长实在有必要泪流满面地向孙伟铭一案致敬,向张明宝一案致敬,如无两案惨状一恶劣于前、一昭彰于后,杭州“飙车案”中胡斌以主观定性更为恶劣——私自改装违法,罔顾他人性命严重超速——闹市飙车,岂能在危害公共安全与交通肇事之争中坐享量刑最高15年的保障。

值得向孙伟铭案致敬的,还有武汉的非洲留学生查尔斯,其人于去年8月16日凌晨,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撞倒人行道上行人谌某,肇事逃逸,致1死。同样在7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对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处民事赔偿。

这世界有躲不过的坚持,不如认命。我本不想坚持在杭州“飙车案”上作出价值判断,毕竟死者已矣,生者却必须艰难地面对自己——但杭州“飙车案”主角胡斌一审获刑3年后,双方家长却异口同声地表示“不公平”。似乎没有人对这一结果满意,又似乎只有这样一个结果能让所有人接受。人们可以坚持自己的立场,却只有一个妥协的结果成为事实,为我们现在所不经意的是——这一事实将如何决定时代的品质与法律的精神,法律是有记忆的。

结果导致结果,妥协换来妥协,在由相同导致不同的致敬之间,法律失去标准。但对生命的存在来说,失去法律的标准,也就是失去最终的安全、最后的机会。我们都祈求走在人行道上的安全,但对于同一的事实却不能失去法律的标准,只有严肃的法律,才不构成对永恒正义的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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