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包括此前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4位北大法学学者在内的专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提出意见。主持座谈会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会后表示,新拆迁条例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现行条例肯定同时废止。(《扬子晚报》12月17日)

据参会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是一套关于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的全新制度设计方案,在征收补偿主体、补偿程序等问题上基本符合现行法律,已完全不同于现行的《拆迁条例》。尤其是学者们此前指出《拆迁条例》与当前法律的几点冲突,在条例草案中已经基本理顺,并且“先补偿后拆迁”也有望写进新条例。这样的修改,值得公众期待和寄予厚望。

不过,随着现行拆迁条例修改进程的加快,新条例出台时日的临近,全社会对一部崭新的征收法规翘首以待之际,也要高度警惕可能出现的“黎明前的黑暗”,即谨防一些地方政府在现行拆迁条例寿终正寝之前,再“充分利用”一把,把政府规划中的现在要拆迁的和未来要拆迁的房屋提前强拆。比如,黑龙江省东宁县在连续多年大规模拆迁的基础上,今年年初又提出了三年内拆除县城内剩余的60万平方米平房的目标。该县在“拆迁大跃进”中就充分利用了现行拆迁条例给政府提供的“便利”:“拆迁听证会光听不证”、“拆迁主管部门同时也是拆迁人”、“政府利用权力制作‘拆迁人’所需文件资料,再自己审查自己的‘申请资料’,自己给自己颁发“拆迁许可证”,最后再自己给自己仲裁”。结果是保障了拆迁进度,获得了不菲收益,却制造了大量社会矛盾。(《东方早报》12月17日)

鉴于新拆迁条例的即将出台,类似的“三年目标”会不会缩短呢?我们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而且可能性还很大。毕竟,新旧条例存在着巨大的变化,最根本的是新条例将严重束缚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手脚,不仅将房屋征收和拆迁限定在“国有土地上”,而且还要受到“公共利益”的严格界定,并把着力点放在征收上,要求征收完成并进行了合理补偿后才可以实施拆迁,几乎将现行拆迁条例规定的程序完全颠倒了过来,这对于政府权力是一个“严格限制”。可以预测,新条例实施后,政府实施城市改造的步伐和进程将受到较大影响,政府和开发商支出的拆迁补偿将会大大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条例的制定对政府和开发商来讲是一个重大“利空”。这是在新法出台前开发商联合地方政府上演“最后疯狂”的直接动力。

另外,国家近期的宏观政策也有可能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加快城市房屋拆迁进度的“上方宝剑”。中央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这使一些地方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改造,不再仅仅是官员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更成了一项政治任务和政策义务。既有冠冕堂皇的理由,难保一些地方不迅速加快拆迁的步伐。

在加速新条例出台的同时,如何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在拆迁中上演“最后的疯狂”,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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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关于拆迁条例修改工作的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

依据有关法律,“依法拆迁”必须建立在“依法赔偿”基础上,而不少地方却只有“依法拆迁”,没有“依法赔偿”,折腾出了“边拆迁边赔偿”、“先拆迁后赔偿”等,一旦拆迁完成就变成了“随便给点”。

“先补偿后拆迁”是进步,但如何依法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赢得拆迁户的拥护支持,才是新的拆迁办法应有的“灵魂”。拆迁是“系统工程”,从补偿标准的确定,到合理的安置方案,都要有法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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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包括此前建言全 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4位北大法学学者在内的专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提出意见。主持座谈会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会后表示,新拆迁条例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现行条例肯定同时废止。

就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之时,有关拆迁的新闻不断,有强制拆迁引发冲突,也有忙中出错,拆错了房子,搞得人家无家可归……

从这一个个拆迁的新闻中,我们感受到一股大拆快拆之风扑面而来。也许对拆迁者来说,拆迁现在要做到的就是一个字“快”,再不拆迁就来不及了,所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以后要拆迁的全部拆掉,甚至有的连户主都没有搞清楚,就开始拆迁了,结果发生了张冠李戴的事情。

一些地方为什么这么着急拆迁,原因不言而喻。国家正在制定《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一旦这个条例出来,《拆迁条例》将废止。在现在的拆迁条例中,赋予了政府和拆迁公司很大的权力,可以不为了公共利益而拆迁,可以不给补偿先拆迁,在采取强制措施上也有种种的便利。可是即将制定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政府和拆迁公司种种特权很有可能取消。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就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因此没有人怀疑,《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实施后,拆迁的成本会增加,过去能轻易拆迁的恐怕以后不会那么容易了,以后拆迁户的利益会得到最大的保护,拆迁公司再也不能任意所为,政府恐怕也不能帮开发商强制拆迁了。好在新办法出台尚需时日,“老条例”还有效,不抓紧时间怎么行?

《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在抓紧制定是好事,但是我们看到要制定出《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恐怕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要经过很多程序,如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因此再怎么抓紧也要经过一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我们该如何面对这些一而再发生的不合理拆迁,一些地方会不会利用这段时间抓紧搞不合理的强制拆迁呢?近期发生的拆迁新闻更增加了人们的担忧。对此国家有关部门不能不有所警惕,有所考虑。

在机构改革之前,我们经常采取进人暂停的措施,那么我们在拆迁上能不能像搞机构改革一样,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没有出台前,有争议且矛盾较大、难以化解的拆迁一律暂停,等《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出来后,再按照新办法执行呢?公民一己之见,仅供有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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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言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名学者,前往国务院法制办参加关于该条例的修改情况研讨会。(见2009年12月16日中国网)国务院法制办对“拆迁条例”修改和征求学者意见,效率之高颇值得赞赏,但我们期待的是:这一“条例”,需要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才是。

引发“拆迁条例”修改的动因,缘于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妇女唐福珍因自家房屋被强拆的自焚事件。12月7日,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等五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办邀请五位学者参加研讨会的结果和随后的程序如何走不得而知,但笔者建议:应当将“拆迁条例”修改稿在媒体上公布,让公众“品头论足”,成熟后再重新颁布实施。

“拆迁条例”修改稿所以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一个重要原因是条例本身及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诚如五位学者建议书中指出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拆迁条例”却将补偿延至拆迁阶段解决;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如此说来,只有既倾听专家意见,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才能使“拆迁条例”更加完善。

“拆迁条例”修改稿所以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时下,城市房屋拆迁完全属于为公共利益征收的并不多,绝大多数属于商业性开发。无论属于为公共利益或商业性开发的拆迁,都应该维护动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即确保私人财产不受损失,以体现社会公平。但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冲突不断,以至酿成命案,关键问题是地方政府卖地后,将组织拆迁完全交给开发商或其委托的拆迁公司。而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不仅对动迁户采取暴力手段,而且支付的补偿金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房屋价值,即使动迁户财产大幅缩水。唐福珍所以采取扔燃烧瓶、自焚等激烈手段抵制强制性拆迁,就是因为其价值780万元的楼只给270万元补偿金。既然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利益,不听听公众的意见显然不妥。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规范包括政府、企业和公民在内的社会行为,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核心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财产权的“拆迁条例”,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应该是理所当然的,相信国务院法制办能够考虑到这一点。对此,我们将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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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五学者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宪为由建言全国人大,举国瞩目。我认为“拆迁条例”改或废的一个关键,是必须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最好是给出一个列举式的定义(或者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譬如,旧城区改造、危房改造算不算是为了公共利益?建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呢?这些必须说清楚,否则,贻 害无穷。

本人就曾接触过一个上访案例:南方某市的菜农来京上访,就是因为当地政府的引水渠泄洪工程把他们的菜地给征收了,补偿标准很低。这个案例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引水渠工程是属于公共利益的,但是,这个工程的征收范围被擅自扩大,使得本不该征收的菜地被征收了,多征收的菜地实际却被用于盖所谓的经济适用房,而许多住户都是政府官员的亲戚朋友;二是给菜农的补偿标准太低,其依据是十年前当地政府颁布的一个规章,按照该标准,每亩菜地补偿还不到4万,而市场价却是每亩近90万。试想,十年前的收入与物价水平与现在能比吗?

所以,还不光是一个国务院“拆迁条例”修改问题,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等地方规章,许多都存在违宪嫌疑。这些地方规章也必须尽快进行清理,或废止,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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