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是否存在灰色收入的情况?
“灰色收入”的最大特征就是介于“黑与白”、“善与恶”之间,收入界限的模糊造成国民经济管理调节的困难,而法律规范的缺失造成“灰色收入”失去约束。此外,“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间也常常彼此渗透和互相转换。表面看来,法律在其间失去了作用。
其实,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以明晰的产权为基础的各种市场法规几乎可以覆盖所有市场交易行为。在当代西方国家中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要么合法,要么非法,所谓“灰色收入”的生存空间很小。
国外一般不提灰色收入这一说法,这是具有我们中国特色的。因为国外什么都要纳税,而高税收就能保证高福利。老百姓也非常理解高税收——高福利就是从高税收中来的。所以外国人纳税意识很强,因为税和他们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在加拿大、意大利和西班牙,所有居民的收入都在税务部门有登记,如果瞒报被查出都是要判刑的。
因此通过制定超前、统一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和政策法规并以此来强化对“灰色收入”的约束,是治理“灰色收入”的制度保证。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到位,所以灰色收入相对较严重。
美国:规范管理防范“灰色收入”
一位美国朋谈到灰色收入时说,美国人在获得工资外的任何一笔收入时,都要填写一式两份的纳税申报单,分别由报酬提供方和本人提交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一旦发现个人隐瞒了收入,后果很严重。所以,灰色收入很难在美国等收入管理规范的国家存在。这样看来,解决灰色收入的关键,在规范。规范的关键,在照章纳税。纳了税的合法收入,应该不再是灰色的。
美国人,不能扛太多钱
我国医药行业灰色收入比较严重,但在美国等管理体系规范的国家就很少见到。美国的医生没有所谓灰色收入,也不懂得其中的含义。医生职业监督很严格,搞不好没有了执照,就丢了饭碗。
美国少数医生和医院是聘用关系,总体不超过25%。大多数教学医院规定,凡是被聘用的医生,每年不得有超过10%以上的工作时间在外做顾问活动。有些教学医院还规定,医生其他收入不得超过工资的25%。如果是私人开业,一个医生通常在几家医院有“收病人住院的特权”(admitting privilege)。这种特权不属于雇用关系,因为医院不会给这些医生发放任何工资、福利。通常情况下,医院会想法使医生向自己的医院收住病人。如果医院与医生的关系不好,医生会将病人收住到其它的医院。
美国的公务员也是比较热门的岗位,因为其工作稳定,福利好,不论是经济繁荣期还是萧条期,都旱涝保收,被裁员的可能性远远小于私营企业。但是美国的公务员远远还称不上金饭碗,热门的程度也远远不及国内数百人、甚至数千人报考一职位那么壮观。这是因为公务员得按资排辈,没有绩效奖金,没有股票分红,工资还有上限,更别提什么灰色收入。因此专家称美国公务员为次优选择。
在美国,议员的副业收入是绝对禁止的,因为人们认为“这会导致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和腐蚀公众对议员的信任”。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行为准则规定:某人离开企业担任议员后,只允许从企业领取一次性的补偿金。比如,一位律师出身的议员不允许在任期内成为任何律师事务所挂名伙伴。美国议员必须公开所有收入,有的议员还自愿将全部税收报表公开。由于议员工作为全职性,国家每月为每个议员平均支付13350美元补偿。
美国其他的一些作法,也有可借鉴之处。美国的法律是限制携带巨额现金的。凡持有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而没有申报的,就是犯法行为。私人或企业之间数额较大的金钱往来,都通过开支票或信用卡,也就是说,这些在银行里都是可以核查的。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此外,美国有一个所得税申报制度。任何人收到的数额较大的礼金,应被视为收入的一部分,必须申报,并照章缴纳所得税,否则以逃税论处。官员们收到的贵重礼品,也是要申报的。美国的这些法规,是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遏止变相的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
德国朝野大讨论:议员可拿“灰色收入”吗?
德国几乎各党派都有显赫的人物由于在经济问题上缺乏自律而栽了跟头。2005年,德国朝野掀起了有关德国议员是否可接受“灰色收入”的大讨论。
白拿大众薪水的议员被数次曝光。
2004年基民盟秘书长劳伦茨?迈尔被迫递辞呈,2005年又曝出大众汽车无偿支薪给议员。议员和政治家违规“创收”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德国联邦议会为维护自己形象,对此问题做了种种解释。公众舆论对一些议员的“灰色收入”问题极为不满。对于“黑薪”事件,社会各界和多数党派纷纷要求清理门户,惩处“黑薪”政治家。如果这些事发生在现在的德国,那么,他们的行为既过不了法律关,也过不了道德观。
早在1975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做出原则性判决:议员收取不劳而获的报酬是非法的。2005年,德国议会已经通过了议员法,要求议员公开额外收入。但由于不少议员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使得该法律一直没有实施。2007年宪法法院的裁决才使得该法真正生效。
联邦议会在网络上公布了全部议员的额外收入,网站访问量随之大增。据称,德国联邦议会网站平时的访问量是每天30-50万次点击,而在议员额外收入公开之后,联邦议会网站热闹非凡,访问量达到了500万点击以上,其中300万次点击直奔介绍议员的网页而去。
不过,反对这一法律的议员们并没有就此罢休,他们打算继续寻找机会推翻目前的做法。他们反对的理由是,对议员收入过度透明,可能影响到自由职业者涉足政治的意愿。也有反对的议员认为,议员在当选之前从事的职业带来的收入和当选之后的收入应该区别对待。
另外,《德国租税通则》第40条规定:“实现税法构成要件之全部或一部的行为, 不因其违反法律之命令或禁止, 或违反善良风俗, 而影响其租税之课征”。可见,德国对“灰色收入”这类非法所得, 不论其来源和获取的手段如何,都要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新加坡:公务员工资透明,不得有任何灰色收入
尽管新加坡政府高官的高工资低于私企高管工资,但仍经常遭到世界舆论的批评,认为官员工资与普通百姓的差距过大不是民主、和谐社会的象征。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面对众多媒体的批评辩护说:“新加坡公务人员的工资是全亚洲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甚至比亚洲人均收入最低的缅甸的公务员收入还要低。”李光耀的意思是说,新加坡官员没有任何灰色收入或政府的特殊福利,他们的房子、车子、保姆都要自己掏腰包,政府是不管的。
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贪污受贿的公务员就是自杀了也不放过,把他从坟墓里挖出来,把帐算清楚才让他在阴曹地府安息。政府每年发给每个公务员一个日记本,公务员必须每天记录公私活动情况,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有位狱警一向奉公守法,但有一次接受一名罪犯的15新元为其买了一包香烟,就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被判处1年监禁并罚款15新元,开除公职。新加坡法律规定,对任何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永不再用。
新加坡公务员还有一个特色,除了最低级别和最高级别的公务员外,其他绝大多数公务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组织,他们认为,公务员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不是为哪个党派服务的。
韩国:减税治理“地下经济”
韩国地下经济猖獗,严重影响了韩国经济的发展,降低税率是治理这一问题的首要举措。
地下经济是指那些难以由正常渠道调查得知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蓄意漏税,从事法律禁止的交易和物物交换式的交易,以及行贿受贿。韩国地下经济的猖獗对韩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包括政府被迫增加税收和开支,社会劳动失业率上升等。
据悉,早在2002年韩国开发研究院就曾指出,与偷税漏税、经济犯罪和腐败相依而生的地下经济严重扰乱了收入分配秩序,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阻碍了经济发展,减少了国家税收。
大韩商工会议所称:“要缩小地下经济的规模,首要应当降低税率。”很多经济活动为了躲避高昂的税收不得不转入地下,政府为了管理这些不法经济活动不断增加开支,开支的增加又需要增加税收来维持,这样一个永远无法缩小地下经济的恶性循环就形成了。
一些经济学家也指出,较高的税率减少了守法纳税人的收入,因此对生产者有负面影响,会使他们转向地下经营,最终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随着地下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必然会通过提高税率或开征新税来弥补流失的税收,从而进一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税率越高,税收种类越多,地下经济的规模就越大,政府应该把税率降低到一个适当水平,以抑制纳税人进行地下经济活动。
大韩商工会议所同时将美日的地下经济同韩国地下经济进行比较称:“美国的地下经济规模约占其GDP的8.4%,而日本的地下经济约占其GDP的10%左右,韩国的地下经济缩小到类似规模后才能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
欧盟议员,其实也有拿了不少好处
英国:副业收入要及时公布
在英国,议员从事副业被许可,甚至还获得尊敬,但是他们必须将所有的收入、得到的捐款、企业参股、董事职务、院外工作及房产进行公布。议员在议院讨论与本人利益有牵连的议题时,还须举手申明:“这一议题涉及我的个人利益。”
英国下院议员每月从国家领取的补偿费平均为4800英镑(约7000欧元),也可以获得办公与人员开支的一次性补偿(年度上限为7.7万英镑)。同时,下院议员的退休金非常丰厚,远甚于普通退休金。
日本:不法得利也要课税
对“灰色收入”这类非法所得, 不论其来源和获取的手段如何,都要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日本, “不但合法的得利而且那些不法的得利也应当被解释为课税的对象。另外,不法得利不但是得利者在司法上有效持有的场合而且即使在司法上无效,只要该得利属于得利者的管理支配之下的得利, 也应解释为课税的对象”。
瑞士:严格的财务制度
在瑞士的许多城市,无论什么费用都要通过银行才能支取,支出单位、项目,是税前款还是税后款也填写得非常清楚。
法国:不公开只向议长汇报
在副业收入上,法国议员受到的约束比德国同行要严格,但也有一定的活动空间。法国议员不可在私营和国营企业中担任管理职位,却可作为私营企业的股东和顾问。议员必须向议长申报自己从事的议会以外的工作,但是不必向公众公开。
法国国会议员每月的补偿费是6735欧元,也会得到每年约为6000欧元的一次性开支补偿,并报销全部差旅费。(半月谈网 田白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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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4日起,国家统计局官员以个人名义在该局官网发表多篇文章,从不同角度质疑该报告在统计方法上存在的各种不足。该报告认定,2008年国家统计在收入统计环节所“遗漏”的全社会“隐性收入”大体有9.26万亿元,其中5.4万亿元属于“灰色收入”。自然而然,这两个关键性数据是否靠谱成为统计官员质疑的重点。
王小鲁的报告提供的是2008年的研究数据,由于去年和今年上半年遏制“灰色收入”的努力成效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城乡及城镇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比统计公布的差距还要大。另外,今年上半年统计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是9757元,采用同一逻辑作分析——若算上巨大的半年度“灰色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肯定会“破万”。
令人感慨的是,新近爆发的“灰色争执”并不拘泥于“有”与“无”,而是局限于“多”与“少”,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虽姗姗来迟但依然可喜。在这个意义上,“灰色收入”的确切估算可视为统计方法的改进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借助已被中下层民众望眼欲穿的“收入分配改革”(以下简称“收改”),将“灰色收入”滋生蔓延的“体制性土壤”铲除掉一部分。
关于“灰色收入”,笔者尚未读到明确简略的定义。但从民间角度理解,用三句话就可概括之:一是来路不明的收入,二是各种“亚腐败”滋生的收入,三是它只归少数社会阶层享有。其中,最为民众所痛恨的是“亚腐败”滋生的“灰色收入”。
说到“收改”,舆论已出现了单纯将其理解为普涨工资的倾向。事实上——“收改”要解决两大关键问题:一是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企业工资集体谈判,确保“提高国民收入”或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建立于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二是部分铲除近二十年间贫富悬殊持续扩大的“体制性土壤”,即使一时半会不能缩小贫富差距,至少力求确保差距不再扩大。
由此可断,假如“收改”回避了“灰色收入”这一块,抑或说“收改”后“灰色收入”依然大行其道,那么,纵然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了社会中下层民众的合法收入,增收后的大多数社会成员,不满情绪仍然不会消解,这样的“收改”就很难称得上是让多数民众满意的改革。由是,尽管全部一次性铲除滋生“灰色收入”之“体制性土壤”不具可操作性,但部分铲除却是衡量“收改”能否在日后获取民众广泛认同的关键性衡量指标。因而,“收改”无论如何不能再对“灰色收入”放任自流,更不可因“成因复杂”而不敢摸老虎屁股。
“收改”方案仍处于“只闻打雷不见下雨”状态,在“收改”正式推开之前,针对“灰色收入”的争论以及中下层民意的齐声痛斥,犹如“收改”之前的一场民意预演,但愿能对“收改”方案的“攻略重点”进一步指向“灰色收入”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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