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有人卖淫,也不意味着警方有权暴力执法。如果打击违法能成为刑讯逼供的借口,如果当事人可悲到要用完整的处女膜证明清白,那无疑是法治的悲哀。因此,检察机关要求重新检验处女膜的行为,完全没必要。

先是以打击卖淫为由粗暴执法,接着因证据不足被迫放人。如果事实真这么简单,剩下的结果,自然应是警方赔偿损失,责任人接受调查。遗憾的是,昆明幼女“卖淫”案偏偏又生枝节,后期介入的检察院要求对涉案幼女重新做处女膜鉴定,亦有官员指责幼女家长与媒体联合造假。(6月7日《成都商报》)

看来,这件简单的事,又有了被复杂化的可能。

检察院为什么介入?是为了查清警方是否有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只要为获取口供,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就必须接受调查。既然如此,调查的重点,就不是刘氏姐妹卖淫与否,其家人造假与否,而是办案警察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打人,之前是否表明身份,如何表明身份,是否出具了法律手续?其次,将刘氏姐妹及其父母带至派出所后,警方如何讯问,讯问中是否动手,被害人软组织挫伤、骨折,是否与暴力刑讯行为有因果关系?弄清楚这些,才有可能真正还原现场情形,厘清相关民警责任。

相反,如果把调查的重心,又放回到处女膜是否完整上,就容易导致这样一种逻辑:处女膜破裂=幼女卖淫=警察执法有理=警察伤人情非得已=警察免责。事实上,上述逻辑链根本不成立。处女膜破裂,只意味着当事人有过性体验,或者遭遇过某些生理意外,根本无法推断出刘氏姐妹当时正从事卖淫行为,或之前从事过卖淫行为。退一步说,即使有人卖淫,也不意味着警方有权暴力执法。如果打击违法能成为刑讯逼供的借口,如果当事人可悲到要用完整的处女膜证明清白,那无疑是法治的悲哀。因此,检察机关要求重新检验处女膜的行为,完全没必要。

问题在于,当地有官员这时也站出来,指责幼女父母联合媒体,在医疗鉴定问题上造假。这是否可以为重新鉴定提供足够的理由支持呢?当然不可以。前面已经提到,整起事件如何处理,根本就与处女膜是否完整无关。刘氏姐妹的父母带她们去昆明法医院做的鉴定,只是他们试图证明自己清白的一种途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更非诉讼法上的证据。即使他们隐瞒真相,或者有的媒体刻意遮蔽,也只是私力救济或新闻伦理上的问题。

那么,这起幼女“卖淫”案究竟该如何收场?笔者认为,当地政府部门一开始的反应完全正确:让当事派出所所长、民警停职、成立调查组、检察院介入、警方赔礼道歉、协商赔偿事宜。但是,不能因被害人一方要价不合理,或者涉嫌炒作,就掉头重新启动调查程序,为警方的粗暴执法寻找借口。在这个问题上,作为强势力量的有关方面,应表现出应有的器量。

事实上,借此契机,当地警方完全可以做更深层次的反思。比如,是不是要好好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不要再把抓赌、抓嫖作为“创收”机制,让执法行为蒙羞;是不是要好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执法的程序意识,不要提着手铐就往人家家里冲,稍有反抗就拳脚交加,逼人下跪。如果不加反思,不事整改,只会让事情越描越黑,这起事件,就愈加不好收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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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处女卖淫案”新闻发布会至今仍未举行,原因在于事件的“核心部分”仍在调查之中,这个“核心部分”就是刘氏姐妹到底是不是处女,于是当地检察机关要求给刘氏姐妹再次做处女膜检查。(6月7日《成都商报》)

一个女孩是不是处女,与其是否卖淫没有联系。道理如此简单,但为何“处女卖淫案”却仍频频发生?我想这可能源于一些执法者更愿意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卖淫与处女膜无关”。

舆论一再重复的“卖淫与处女膜无关”,是指一个未婚女子正当的婚前性行为或剧烈运动等都会造成处女膜损伤。而一些执法者却可能理解成,女孩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性服务,而处女膜无损。换言之,在他们眼里,是处女也未必意味着没有卖淫。于是,在“卖淫与处女膜无关”这个共同结论之下,因为理解角度不同、解释逻辑不同,竟然形同鸡同鸭讲、各说各话。

这部分执法者作此理解,有无道理?我觉得是有一定道理的。但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作为执法者,任何执法行为必须讲证据——你得抓到现行,或有其他证据,才能怀疑某个女子涉嫌卖淫。而没有证据,即使从常理上判断某个女子确实卖淫,也只能束手无策。

就昆明“处女卖淫案”而言,警方之前已承认没有抓到现行,也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他们要做的就是放人、道歉、究责。纵然刘氏姐妹真是卖淫女,因为没有证据,也只能无可奈何。从这个角度看,当地检察机关要求对刘氏姐妹再做处女膜检查,就显得荒唐可笑了——即便检查结果表明刘氏姐妹并非处女,难道就能依此定罪吗?无论如何,是不是处女都不能成为是否卖淫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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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的“处女卖淫案”又发生变化。6日傍晚,有媒体从刘仕华一家代理律师处得知,因为检察院要求给刘氏姐妹再次做“处女膜”检查,刘仕华与检方发生争吵。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在记者采访时表示,刘氏家属与相关媒体存在造假行为,目前调查组正在就此事做进一步的调查。

从报道内容看,这位副部长持有很充分的理据,医院医生的说法也使得刘氏家属处在不利的位置。人们在感情上可能仍然同情弱者,但这样一种转变,实际上已使信息系统陷入十分复杂的境地。站在客观的角度,公权力机构如果有信息隐瞒行为,或者对当事人家属进行错误指责,无疑是丑陋的,但如果家属真有作假行为,同样不可原谅。

孰真孰假,目前还无法判断。这样一种局面揭示出一种潜在困境,它显示社会获取真相的无奈,权力系统与社会舆论互不信任,使得真相失去生存的土壤,围绕真相才能展开的价值认识变得无从依托。

公众事件中,公权力机构应是信息和真相发布的重要渠道,但现实中,公权力系统往往以自己的方式发布信息,难以赢得普遍信任。这种不信任,是公众在一次次事件中被刺激——反应的结果。一些时候、一些场合,权力缺乏信誉度、失去公平心,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发布虚假信息,偏袒强势者,使得公信力丧失,公众对公权力机构发布的信息,形成自然的怀疑和排斥心态。更无奈和可悲的是,现实一次次证明着这种怀疑的正确性。

大众媒体被认为是坚守社会真相的一个重要力量,因为其相对中立的特性,公众对媒体抱有相当的信任度和期待。但事实上,媒体自身往往会陷入多重尴尬。一方面,媒体可能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难以有发布真实信息的完全能力。另一方面,由于经营特性,有些时候媒体还有可能被收买,自动放弃信息发布功能。目前,媒体还有一种容易被人所忽略的尴尬,就是因为同情而失去中立立场,因为责任感而失去职业精神。在不少公众事件中,一些媒体道听途说,或者以先入的主观意见来匹配事实,以非理性的认识来支配事实,往往使媒体记录成为激发社会舆论的工具。如果伍皓所指媒体参与作假为真,对媒体而言,无疑也是丑陋和耻辱,即使此案最终被认定为错误抓捕,也不能认为作假是一种正义的手段。

令人担忧的是,在不少公共事件中,目的取代真相,无论公权力机构、媒体、还是公众,最终追求的不是对真相的探索,而是以不理性的态度和情绪互相施压,只求目的的胜利。以暴易暴,以假制假,以语言或者舆论暴力代替权力暴力,循环往复,只会让社会呈现劣质化的状态和一团乱污的景象。

在“处女卖淫案”中,公权力机构先是抓捕,然后承认错误,又推倒判断,令人不解真相依据何在。目前又要求刘氏姐妹重新做处女膜鉴定,但我们知道这显然不是该案的核心证据,或可依此证明家属和媒体的作假,但不足以证明卖淫事实是否存在。而媒体被指责参与作假,也让人对真相的提供更加迷惑。

我们需要活在一个“真”的社会,匡正社会真相以及端正对待真相的心理,这是让真相有可靠来源的保证。信息系统显示求真的精神和良知,摆脱非此即彼的对抗,走出互不信任的处境,是我们对社会真实和正义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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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警方原定上周四举行的小学女生“卖淫案”新闻发布会直至7日仍未举行。被伤害方代理律师称,因为检察院要求给刘氏姐妹再次做“处女膜”检查,刘父与检方发生争吵。(6月7日《成都商报》)

奇怪啊,昆明市王家桥派出所明明已经解释:“抓捕后发现没有发生实质的性关系,缺乏直接证据,释放。”而且刘氏姐妹已经检查过处女膜,被证实是“完好”,这事不是已经非常清楚了吗?

原来怪就怪在刘家认为警方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向上级司法部门申述。于是乎,调查组对警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了调查。这个调查组第一件事就是去昆明市法医院调查刘氏姐妹在此做“处女膜检查”一事,这可真是煞费苦心啊。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此前,昆明市警方证实,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氏姐妹有卖淫行为,派出所未以卖淫嫖娼案进行立案查处。因此,刘氏姐妹卖淫嫖娼案件不成立。”4日晚,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再次向媒体通报,通过调查,公安机关在处置小学女生“卖淫案”中,存在着执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引发与当事人的冲突。既然如此,那就按照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不就有个交代了?

结果这“交代”非但没来,还节外生出个“再查处女膜”的“枝”来。按照检察院的混账逻辑来推理,假如刘氏姐妹的处女膜破裂,那她们就是“卖淫”了。不是处女就是妓女?我就纳闷啦,中国到底有多少这样的“妓女”?这是什么混蛋逻辑!

既然有人不甘心这件事以荒唐作为者的失败结束,那我们不妨干脆较真下去,把这些整出混蛋逻辑的人好好调查处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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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芳、刘莉莉,这一对曾经幸福开朗的小姐妹,一对分别只有15岁和13岁还在上小学的未成年人,只因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分局王家桥派出所两个多月前的一次“执法”行动,而变得沉默寡言、惊恐、犹疑,成天如惊弓之鸟般不敢出门、上学,因为她们“怕别人说是‘做那个的’”。

3月16日晚8时许,尚系处女的刘芳芳、刘莉莉被当成“卖淫女”,在自家门口被埋伏良久的警察“果断制服”。至次日上午,姐妹俩连同父母及另两位路见不平者方被释放。派出所负责人在近日的采访中轻描淡写地说:原本认定姐妹俩卖淫,“抓捕后发现没有发生实质的性关系,缺乏直接证据,释放。”

在常人眼中,出街值勤的人民警察大都是孔武有力、英姿勃发、气度不凡的大男人,实在无法想像他们是如何“果断制服”一对不谙世事的柔弱女孩的。新闻里说,警察一把揪住刘芳芳的头发,把她按跪在地上;随后的伤情鉴定显示,两姐妹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轻微伤。

这样的“制服”令人如芒在背。连小学女生都会惨遭“警察叔叔”如此野蛮的身心戕害,在那样的地方,人们哪里还有“免于恐怖的自由”可言!人民警察本来应该是人民的“保护神”,至少不能做祸害人民之事,又岂能如此栽赃陷害,甚至拿未成年女孩开刀,更何况是以卖淫这样的“罪名”……王家桥派出所那几个警察,实在是让全中国警察为之蒙羞,令供养他们的纳税人寒心发指。

有人说,那几个警察不懂法。但我无论如何不相信,作为专司维护公共安全之责的公务员,他们不知道中国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不知道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条款,不知道传唤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这样的规定,不知道严禁刑讯逼供和伤害被传唤人这一妇孺皆知的刑事政策,不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众所周知的司法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的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作非罪化处理。何况,刘氏两姐妹根本就没违法,更遑论犯罪!

可以说,王家桥派出所那几个“公安”的行为,是在背离自己本应担负的维护公共安全之法定职责,而反过来与公共安全为敌,破坏当地的社会和谐。退而言之,他们的行为也是在挑衅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不管他们此举的动机如何,即便背后并无不可告人的目的,只要有这样的行为出现,就应该被立马清除出人民警察的队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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