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排行 - 西岸社区 - 榕树大院 - 海西 - 福建 - 台湾 - 国内 - 国际 - 评论 - 娱乐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中的第九条在媒体、评论界引发了热烈讨论,多数人质疑其是否为舆论监督设置了障碍,质疑《规定》中的“严重失实”、“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的标准和界定…… 详细
《规定》为舆论监督设碍?
为媒体立规矩法院权力何来?
   司法和新闻本是不同领域。法院在其内部以何种方式强调司法公开都是法院的事,媒体虽有权报道、有权质疑、有权评论,却无权干涉。另一方面,法院对媒体报道或评论可以积极回应,若认为媒体侵犯法院正当权益可依法回击,但却不可超越法律,对媒体报道进行单方强制或干涉。 >>>详细
何为恶意报道,最高法院能否给个标准?
   什么是“恶意”?什么是“倾向性”?什么是“严重失实”?如此种种定性,应该由谁界定?法院作为被监督者,自己来界定显然不合适。而且,不管谁来界定,都需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而不能只是笼统的概念性规定,以致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高法能否就此发个指导意见? >>>详细
先解决司法公开再追责媒体失实
   必须在保证司法充分公开的基础上,追责媒体失实报道才有实际意义,否则,只能沦为某些集团新的“作战工具”。一旦司法信息不能如实公开,而媒体因从“网络转帖”的新闻遭受强力的追责,那么很大程度上就束缚了媒体的监督作用,自然而然地,公众的监督作用也因为信息渠道的不通畅而无法充分发挥。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