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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商贩加亚硝酸盐致人死判无期
来源:新华网 2011-06-11 编辑:唐丽萍

2010年4月5日8时许,被害人孙某、吴某来到王平利家的摊位前买了5元钱的猪小肠,并到附近的“平价小炒”将其加工食用。8时40分许,孙某和吴某先后出现中毒症状,分别被送到医院抢救,经确诊,二人均为食物中毒。13时30分,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经抢救脱离了危险。经检验,孙某系因亚硝酸盐中毒引起死亡。案发后,高艳军、王平利、杨铁刚和毕凤英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高艳军、杨铁刚、王平利、毕凤英在生产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高艳军、杨铁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平利、毕凤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外,王平利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处高艳军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杨铁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王平利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毕凤英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4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亲属经济损失22万余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2.5万余元。4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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