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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诊
来源:新华网 2011-06-28 编辑:黄水来

  ■ 解读

  诊断机构不得拒诊

  草案: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解读】

  孙树菡(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曾参与职业病防治法起草,多次参与有关部门修法座谈会):现在的劳动者流动性比较强,特别是农民工跨省流动,但我们的工伤保险连省级统筹还没到,所以带来赔偿、诊断等的地区垄断问题,类似张海超这种情况挺多的,现在的规定意味着诊断机构必须做诊断,而且要出诊断书,这是最大限度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单位不提供证据担不利后果

  草案: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

  孙树菡:现实中,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很多都被仲裁机构拒绝。现在作出这样的修改加强了政府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向劳动者大幅倾斜,很多劳动者是弱势者,没法提供这些证据,这时强势的一方应当举证。

  官方应判定职业病争议材料

  草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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