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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辉涉贪污案有可能要坐10年牢
来源:中国台湾网 2011-07-01 编辑:黄水来

中国台湾网7月1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特侦组侦办安全密帐案昨(30)日侦查终结,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李登辉、刘泰英。台特侦组认定,李登辉侵占“巩案”垫款779万7193美元,请法院量处适当之刑;而台检方侦办李的法条,是依贪污侵占公有财物罪,若未来法院以此法论罪,李恐坐10年牢。

报道称,李登辉被起诉,算是台湾地区第2位被起诉的卸任领导人,但他的状况仍与陈水扁有些不同。台特侦组查李登辉无海外置产,加上李登辉已是88岁高龄,逃亡有难度,因此没有对他限制出台。

另外,起诉书指出,刘泰英和李登辉共同侵占公款,还私吞44万美金,犯后没有悔意并狡赖,另涉嫌逃漏税、伪造文书罪,不过他已把侵占款还给台当局最高安全部门,加之李登辉年事也高,因此检方请法官对于此罪量处适当之刑。至于起诉李登辉的贪污侵占公有财物罪,法定刑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到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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