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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基层医院一般诊疗费不得超9元
来源:东南网 2011-08-04 编辑:唐丽萍

个人支付部分每人次1.5元

据悉,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

其中,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即群众看病每次只交纳1.5元的现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过7.5元,由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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