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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幕后哥”在偷偷发大财
来源:东南网 2011-08-17 编辑:黄水来

一方面法律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准经商,另一方面公务员视若罔闻、趋之若骛。公务员之所以对法律视而不见,不外乎这么几个原因: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倘法律不能令违反者付出足以视若畏途的昂贵成本,自然不可能起到警醒威慑的应有功能。从这一角度讲,《公务员法》很有反思的必要。

首先是经商性质的认定。毫无疑问,当企业法人算是公开经商,像蔡报晖这样当幕后老板的又怎能不算是经商呢?而像那些入“官股”或者干股的,又何不是经商?再比如,民办高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基本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组织,公务员的权力介入帮衬可以收到丰厚的回报,这到底是否为经商呢?诸如此类,法律有必要对经商性质予以细化明确。

其次,就《公务员法》条文看,并没有对公务员经商作出明文惩戒规定,惟有“其它情形”尚有一些模糊关联,但也只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样的规定,说没有又像是有了,说惩戒不严重好象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不容争辩的事实是,在模棱两可的法律条文面前,虽然公务员经商者众,但因经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闻所未闻。

因为走到了电视上,因为大言不惭,所以更惹人注目,但蔡报晖只是公务员经商生态的代表之一。也许“幕后哥”或受到某些处理,但这样靠新闻锲而不舍地监督才受到惩处的个别现象,不足以成长为法律规范公务员队伍的常态。从这层意义上讲,我们也许需要一部内容更加详实,更具可操作性的《公务员法》,而不是吓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让违法者一再侥幸获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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