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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名模林志玲漏税案行政诉讼败诉
来源:中国台湾网 2011-08-26 编辑:黄水来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名模林志玲因漏报2003到2005年度薪资所得,遭台当局税务部门要求补税。林志玲不服,打行政诉讼,台“最高行政法院”25日判她败诉,林志玲须补税684万余元(新台币,下同),全案定谳。

据报道,法院判决指出,林志玲因漏报2003到2005年度薪资所得1732万余元,遭台当局税务部门要求补缴684.4433万元税额,并罚金135万余元。林志玲不服,提诉愿遭驳,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薪资是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费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定林志玲受雇凯渥公司,由凯渥对外签约,林志玲的收入不符合“执行业务所得”,应属薪资所得,但法官认为,林志玲并非故意认定错误,只判需补税684万余元,不需缴罚金。台“最高行政法院”25日驳回林志玲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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