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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一国税局干部偷税被判4年
来源:东南网 2011-08-27 编辑:黄水来

罗源县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作为国家税务干部,明知在职干部不允许经商办企、从事经营应当依法纳税,却私自经营企业且拒不纳税,已构成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补缴增值税71.1万余元,由罗源县国家税务局上缴国库。

2002年判决生效后,陈某原以“不是纳税主体、没有偷税行为,要求改判无罪”等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今年7月20日,福省高院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次驳回陈某要求改判无罪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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