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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四种情形学校可免责
来源:东南网 2011-09-27 编辑:唐丽萍

建议政府设立专项赔偿金

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草案》规定,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组织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法院起诉。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向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教职工行使追偿权。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就《草案》的初审意见提出,学校属非营利单位,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校方赔偿及救助。还建议,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第三方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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