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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花都原区委书记受贿300余万
来源:羊城晚报 2011-12-16 编辑:黄水来

15日上午,广州市花都区原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潘潇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 潘潇在任职区委书记期间,受贿300 余万元,判决其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12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 万元。

检方此前指控, 潘潇在任花都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力,单独或伙同他人共收受财物人民币506 万余元、港币11 万元、美元5000 元(本报8 月23 日A5 版曾作报道)。对此,潘潇庭审时回应称确有相关指控事宜,但具体数额需待法院判决。

知情人士透露,15 日上午9 时许,潘潇在其妻子等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法院,与上次开庭不同的是, 他的精神状态明显好转,已不再需要人搀扶。资料显示,潘潇在今年6 月被刑事拘留后,于7 月1 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一审查明,2005 年年底至2011 年3 月,潘潇在任职花都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期间,单独或伙同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341.362237 万元、港币11 万元、美元5000 元。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潘潇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12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 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判决后,潘潇当庭表示,将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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