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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环境税 称明年可能难以开征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1-12-19 编辑:黄水来

征税对象:从污染物逐步过渡到污染产品

苏明提出,环境税的征收对象可先确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排放物,待时机成熟后,再拓展到污染产品,“但后者要考虑与现有针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消费税制度进行融合”。

苏明认为,环境税开征必须建立在四大框架之上:将过去的排污收费改为税收,抓住环境治理的重点污染排放物先行开征,逐步提高排污费和环境税的征收水平,费改税之后应以税务征收为主、环保部门协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部专家指出,税务部门征收环境税的优势是:网点遍布城乡,执法刚性强。“如果未来采取‘环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排污费征收模式,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环保部门在环境污染监测方面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也能发挥税收部门较强的征管能力。”该专家称,目前有“环保代核,税务征收”“环保代征,税务审核 ”“根据征税成本最小化原则,环保暂时受托部分税目”等三种备选方案。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则向记者透露,在独立型、融入型、综合型环境税的三大方案中,目前达成共识的是“往独立型环境税的方向走”。王金南曾牵头召开近10次环境税方案及试点工作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并完成《环境税征管模式和能力建设研究》第一阶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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