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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定失业者最长可领2年失业金
来源:广州日报 2012-02-27 编辑:陈玮

领取期限:

最长为24个月

《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于事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不满40周岁、男性不满50周岁,缴费时间1~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6个月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1个月;满1年以上的,超过一年的部分,每满6个月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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