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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个人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来源:东南网 2012-04-02 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4月2日讯(记者 李大泽 通讯员 刘君华)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就做好校车注册登记和备案工作专门下发通知,通知明确个人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通知里明确,受理专用校车注册登记的除审核法定证明、凭证外,还应审核《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对不能提供《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的,不予办理校车注册登记。

同时做好非专用校车备案登记。受理2011年11月28日前学校自购非专用校车备案登记的应审核《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2011年11月28日后学校自购的学生接送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不予备案登记。受理其他单位购买的非专用校车备案登记的,除审核《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外,还应审核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营运资质许可证,《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营运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个人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另外,通知还要求严格校车查验。各地在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备案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应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备案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也要严格把关。通知中规定,受理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时,应审核已取得驾驶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内(含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对符合条件的,在《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栏签注审核意见,同时收存道路运输部门核发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对一部校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人的,可在备注栏签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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