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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案也会“眼花”的法官不要也罢
来源:东南网 2012-04-25 编辑:黄水来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按理说,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的法官,即使有人平常时候视力欠佳,一旦进入办案程序,就会像猎鹰发现兔子一样,双目发光,紧盯不放;不出手则已,一出手分毫不差,这才是训练有素、德才兼优的。而今倒好,个别法官办案差上加错,非但毫不脸红,不做深刻检讨,反而坦坦然地用“眼睛花”来搪塞。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该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依据,对肇事司机做出“从轻处罚”的判决。对这等拿法律当儿戏,任天平遭倾斜的怪事,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振振有词地辩解: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断案法官“眼睛花”,这事倘若发生在法律受到蹂躏、社会权大于法的年代,或许不足为奇,而发生在国家早已步入法治轨道的今天,就着实匪夷所思,令人听后疑窦丛生。

疑问一,是真“眼花”,还是假“眼花”?尽人皆知,老花眼是人体生理上的一种常见现象,不少人从四五十岁开始,眼睛就会悄然出现“老花”。而“眼花”的人,有时可能会视力模糊。不过,本案与“眼花”似乎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判决书上明明白白地写着:“被告人积极赔偿.......90余万元”,子虚乌有的“赔偿”,被拿来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这能说是“眼花”吗?退一步说,倘若被害人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会如此这般“眼花”吗?因此,人们完全有理由质疑:“眼花”的背后,有无其他“天知地知”的东西在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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