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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4种严重作弊行为可处3年停考
来源:东南网 2012-05-16 编辑:唐丽萍

视频录像可作为认定考试作弊的证据

《办法》还完善了对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描述。将原来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据了解,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考生通过篡改他人注册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形。

此外,完善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以明确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

考生可通过听证程序申辩说明

《办法》对作弊考生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如,将原规定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即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办法》进一步规范考生诚信档案制度,明确:“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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