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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温劳动保护52年后迎来立法
来源:重庆商报 2012-05-27 编辑:黄水来

亮点1

保护各行各业劳动者

意见稿首先对办法适用人群及最高气温作出界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另外,所谓“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解读: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暂行办法52年雷打不动,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已与社会脱节。

1960年7月1日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

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目前第三产业高度发展,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

意见稿把受保护的人群,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把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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