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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度以上室外露天作业享高温津贴
来源:新华网 2012-07-05 编辑:唐丽萍

新华网北京7月4日电 规定作业时限 保障高温津贴——我国出台办法明确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

记者陈炜伟、朱立毅

夏至以来,我国多地出现高温天气,劳动者的防暑降温等健康权利备受关注。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制定的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为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保障起到积极作用。

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份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办法对于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温度界限划定更加明晰。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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