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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明确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半年一检
来源:东南网 2012-09-01 编辑: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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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明确校车及司机管理规定校车每半年安检一次

开学前半月为校车安检时间

东南快报讯(记者徐莹通讯员榕警)福州市公安局日前对车辆申请校车资质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进行具体规定。按照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于9月2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告知。

据了解,校车驾驶人进行资格审查时,需填写审核表,提供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病史的证明材料。其余审查项目,如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由公安机关后台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机动车驾驶证,副页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除需要参加正常的年度审验外,还需要参加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的年度审验。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驾驶证上签注。

按照规定,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不得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每学期开学前半个月为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间。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车窗玻璃右下角和后车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相关资料由重点车辆管理机构存档备案。

按照规定,各交管大队应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事故等情况,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交巡警支队巡逻勤务大队应每月将市区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督促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重点车辆管理机构收回校车标牌,并告知车管部门,车管部门在车辆行驶证上签注“不再作为校车”后,将相关资料和凭证返还重点车辆管理机构。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核发校车标牌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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