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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
www.fjsen.com?2010-03-08 12:46?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导读:

《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责任编辑: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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