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出国(境)后滞留不归等行为,《解释》为什么没有作出规定?
答:近年来,极少数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叛逃出走、滞留不归的情况确实存在,《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解释》对此类行为未再重复规定。另外,考虑到《解释》应突出重点,着重规范多发易发的违纪行为,不宜大而全,因此,对在因公出国(境)审批、报销中非法占有、贪污贿赂等在《党纪处分条例》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违纪行为,《解释》也没有重复规定。对于上述问题,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问:请谈谈对学习贯彻《解释》有什么要求。
答:第一,要加强对《解释》的学习和宣传。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解释》及有关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充分认识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将思想切实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要正确理解和掌握《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了解违反《解释》的严重后果,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第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严格执行外事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批准、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因公出国(境)管理和审批工作。要减少或取消不必要的出访考察活动,把精力用在谋划本地区本部门科学发展上来,把精力和财力用于解决群众最突出、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来。第三,要进一步加大查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查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的主动性,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类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对明知故犯、变换手法、顶风违纪组织和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部门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除追究团组负责人、违规审批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违规违纪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责令其退赔。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做好典型案件的剖析工作,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坚决遏制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的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