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注意!混投生活垃圾最高或罚200元
2019-04-29 17:24:39??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昨日,《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上公示并征求意见。《管理规定》围绕垃圾分类工作的“三化四分类”,促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行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根据《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混投生活垃圾的,个人最高罚200元,单位最高罚3000元。 餐厨垃圾 是指餐饮垃圾及其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有害垃圾 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等。 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其他垃圾 是指除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惰性垃圾、不可降解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废弃卫生巾、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亮点:源头减量 与广州市此前相关办法比较,《管理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制定了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措施。《管理规定》拟对商品销售者销售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过度包装行为作出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如,包装层数应当在三层或者三层以下;包装成本总和,除初始包装成本外,不得超过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12%;月饼、粽子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 55%,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45%,酒类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5%,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0%等。 根据第六十六条,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规定》还禁止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如酒店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牙刷牙膏、梳子、浴帽、洗发露、沐浴露、拖鞋等 “六小件”);并同时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的醒目标识。有条件的农(集)贸市场、果蔬市场可以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就近就地降解处理果蔬菜皮;鼓励超市、经营规模较小的餐饮经营单位、有条件的居住区以及农村地区,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装置,以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环境污染最小化的管理目标。 原则: 按量计费 混合垃圾多付费 针对社会反映普遍的垃圾处理费重复征收、无序征收等问题,《管理规定》明确了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方式以及收费用途等,并确立了“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和价格激励机制,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同时,对于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垃圾,规定了按照进入垃圾处理终端设施的垃圾重量,征收跨区域处理垃圾生态补偿费的标准,并规定此项收费用于垃圾处理终端设施所在地周边环境的治理。 根据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与卫生清洁费(居民卫生清洁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商户清洁费)合并收取。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其收费标准和要求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保障: 垃圾处理建设用地纳入保护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完善也是长期困扰垃圾分类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管理规定》通过推进编制、批准、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工作机制的完善,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控详规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在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方面,一方面对于新、改、扩项目,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同步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另一方面对于已建成生活区、工作区等区域的,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推动,由城管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重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站)、转运站的建设,推动生活垃圾在收集环节专业分类。 处罚:管理失职最高罚3万 据《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广州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配置并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有害垃圾独立贮存点以及动物尸骸、其他废弃物投放点,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管理规定》明确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给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分类标准和要求,对于不符合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义务自行分拣或者委托收集单位分拣。仍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予以处罚:未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拒不分拣或者分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规定》特别指出,住宅小区内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相对集中分类投放。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和模式等内容。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督促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个人和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的,情节严重的,个人或面临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面临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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