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干部”复出的三大立足点
首先,“问责干部”复出必须从严对待。“问责干部”可以复出,但是必须有严格的复出程序,不能简单行事。“问责干部”复出要有原则、有表彰,有持续,绝不能不声不响、暗箱操作,更不提倡闪电式复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建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关键是要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问责干部”复出也是选人用人的一部分,复出的全过程必须充分体现民意,切实落实群众选拔任用干部中的四种权利,要严格考核程序、公开推荐人、公示任用理由、透明新任岗位。对于“问责干部”复出后再次发生重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了要惩戒责任干部外,还应追究推荐人的责任。干部任用关系国计民生,特别是“问责干部”的重新任用,必须尊重群众的“四权”,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应该切实调查、严肃对待,使群众最大程度的享受政治权利,使问责与复出相平衡,避免问责制成为愚众的“骗局”。
其次,“问责干部”复出必须健全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问责干部”复出机制应该充分考虑四个因素。
其一,“问责干部”的认错态度和悔过表现。对于“问责干部”的事后态度,干部管理部门要谨慎监督、严格考察、积极引导,客观看待其悔过行为。
其二,“问责干部”复出任用的时机和时限。一个干部的失职行为表现为偶然性,其根源有内在规律性,不可能瞬间就能改正过失,需要时间、实践和行动。要避免“问责干部”再次变成“问题干部”,必须从根源上提高责任感和大局观,因此,《规定》中列出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我认为是科学合理的,问题出在执行力上。例如“问责干部”闪电式复出就是对民众极大的不负责任。
其三,要尊重群众选拔任用干部“四权”,即让民众知情、让民众参与、让民众选择、让民众监督,这不仅是党建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更是对民众对社会负责任的必然要求。
其四,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干部”考核机制。我们倡导工作上的平等和不歧视,但在考核问题和监管力度上一定要加强,特别是防患于未然,干部监管部门必须负起责任,一旦“问责干部”再次发生失职行为,一定要追究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最后,“问责干部”复出必须着眼长远。“问责干部”复出要同推进民主化进程紧密结合起来,要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不能就事论事,而要就事论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致力于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革命化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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