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昨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10月11日《南方都市报》) 广州市法制办指出,受利益驱动,广州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油电混合助力车等,在市场上仍有商家在销售,为推动销售,部分商家甚至提供外省市号牌登记服务,或者直接提供假牌假证。 对广州法制办的说法,笔者深有感触,可以说,超标电动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不容小觑。笔者单位受理的交通事故纠纷及交通肇事类案件中,涉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占相当大比例。骑行超标电动自行车者多因车速过快或闯红灯、抢行占道造成交通事故,一般事主受伤较重,需花费巨额医疗费。而电动自行车造成他人受伤的,又因未购置任何保险,车主难以承担赔偿费用,对方损失难以获赔。 但是,仅因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大量存在就单纯地禁止销售所有电动自行车的做法显得过于武断,也难逃懒政嫌疑。 作为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甚至成为一些低收入家庭和工薪族必备的出行工具。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还可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因机动车尾气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城市雾霾。 超标电动车的存在固然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但这显然不能成为禁售电动自行车的充分理由。对超标电动车,可以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办法,譬如,加大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惩处力度,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扣留甚至没收。如果强力执行此种措施,相信可以有效规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乱象。 不想法规范电动车市场或交通秩序,而是一禁了之,实则是一种将脏水和小孩一块倒掉的不明智做法。何况,你广州市禁售了超标电动自行车,逐利的商家自然会转移市场,将潜在危险带给未禁售的地区。这与之前部分城市相互将本地流浪乞讨人员拉至其他城市后遗弃不管的做法有何区别?这种邻避行为恐怕不是一个有担当的政府所作出的选择。 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单纯的禁止,让那些商家怎么办,谁来赔偿其相应损失?电动自行车禁售之后,之前商家提供的售后服务肯定会受到影响,谁来保护已购买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动自行车禁售后,人们的出行方式也要随之改变,或者乘公交地铁,或者购置私家车。政府有充足的准备来提升公共运输能力,延伸公共交通触角,缓解公共交通工具上拥挤不堪的难题吗?弃电动车用私家车后,停车位够不够,停车费涨不涨,牌号限不限,如何限,这都是不得不通盘考虑的民生问题。 电动自行车虽小,但却是考验政府创新社会管理,重视民生程度的一道大考题。禁不禁,如何禁,各方利益如何平衡,有关部门必须拿捏到位,方显担当、责任、公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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