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新郑市一家热干面馆,用了老板黄先生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被没收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者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国家《食盐专营办法》也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然而,现实中同样是“跨区域用盐”,处理结果有时却不相同。 今年3月,陕西户县一家餐馆被户县盐务局查出几袋从西安购回的食盐,检查人员认为其“跨区域用盐”,没收了食盐还罚了200元。接着陕西省盐务局介入调查,认为户县盐务局的处罚行为错误,责成其立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回罚款和罚没盐品,赔礼道歉。 同是“跨区域用盐”,处理结果之所以不同,首先是因为依据的规定不同。河南新郑盐业局依据的应该是1999年通过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而2012年修正后的《陕西省盐业条例》中则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废止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饱受争议的《食盐专营办法》没有被废止。2013年修改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仍然规定,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这样一来,餐馆“跨区域用盐”还是不合法。 也就是说,《食盐专营办法》和《陕西省盐业条例》、《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在“跨区域用盐”方面规定并不一致。这一点值得深思。《陕西省盐业条例》的规定更能得到很多人认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则与公众期待有距离,助长了食盐的地方保护和垄断性经营。 之所以在《食盐专营办法》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中还要禁止“跨区域用盐”,唯一的原因是,“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但实际上,现在已没有必要实行强制管理,政府的引导方式显然比强制方式更可取,也更有效。 禁止“跨区域用盐”之类的规定,有必要改一改了。食盐专营是物资匮乏年代的产物,如今补碘的渠道很多,食盐完全可以回归市场,监管部门管好消费引导、标准制定、市场秩序就可以了。 冯海宁(北京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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