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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虐童养母并非法外施情

2015-04-20 16:17:12?徐甫祥?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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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4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南京“虐童案”明显涉嫌故意伤害,在网络上曝光后,可谓是民怨沸腾,严惩声一片。但出人意料的是,南京检方在公开召开审查逮捕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却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显然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对此,许多人表示了不理解,认为这是检方在情与法之间作出的妥协,有法外施情的成分。

对于这样一起明白无误的“虐童案”,南京警方为何还要就是否批捕进行听证,并作出与网络民意相左的决定?部分网友的微词是否言之有理?南京检方的不批捕决定又是否过多顾忌了“情”的因素?笔者不妨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作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实践中总结出的较为实用的方式,通常要对比较有争议或是敏感的案件会举行听证,以便更全面地听取归纳各方意见。显然,“虐童案”符合上述特征,听证是必要的。法律固然应该“铁面无私”,但并非“不近人情”。对“虐童案”进行的听证,体现了办案过程中的“人性化”,显示了法律“柔情”的一面。同时,也有利于通过这个案子的诉讼活动,产生最佳的社会效果。

其次,对于南京检方作出的不批捕决定,是否属于“法外施情”,不妨从两个角度来解读:其一,逮捕只是一种羁押的方式,与该案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对“虐童案”的犯罪嫌疑人不逮捕并不会存在妨碍诉讼的现实危险,故检方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不批捕符合受害孩子及其亲生父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且该案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的恶性行为有所区别。另外,犯罪嫌疑人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孩子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检方的不批捕决定并无不妥。其二,南京警方能够在网络民意大部倾向于逮捕的前提下,恪守法律准则,不为法律以外的因素左右,更是值得称道,与所谓的法外施情毫无共同之处。

同时,如果能够从细微处解剖一下这起“虐童案”,不难看出,犯罪嫌疑人对受伤害孩子还是倾注了深厚的母爱:给他穿最好的衣服,专门到农村买家养的黑猪肉和散养的草鸡蛋,“现在家里还放着几百个”。即使在案发后,孩子依然再三表示妈妈很爱他,他很想妈妈,甚至多次带着哭腔问记者:“能不能告诉我,妈妈在哪里,我想跟她说话,我要妈妈”。可见,犯罪嫌疑人平时还是很爱这个孩子的。之所以这次下重手,应该与她性格过于急躁、管教过于严厉及“黄金条子出好人”的传统意识有关,加上孩子撒谎,一时失手所致。若非如此,孩子事发后对她的眷念以及孩子亲生父母的原谅表态,就无从解释了。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考虑到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批捕的决定,显然是正确的。另外,若法律最终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判处,公众亦应理解:判决其有罪,可以昭告天下,即使是家庭教育,亦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对其轻判,则是在不逾越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法律在情与法之间权衡考量后作出的的决断,也算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智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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