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一案终因舆论的坚持和努力,将司法公正从干扰和扭曲中挽救出来。但与其说邓玉娇案是民意的胜利,不如说是司法经与舆论民意互动,而趋向公正的成功。

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尽管此案一度沸沸扬扬,但是终究,邓玉娇恢复了自由,法律摆脱了种种干扰,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尊严。贯穿始终的蓬勃民意更是再次证明了舆论对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此案也成为社会舆论维护司法公正的又一案例。

从最初对巴东县警方草率定论的质疑,到对涉案官员以强凌弱的谴责,继而“较真”案件细节,步步逼近案件真相,直至此案达成目前相对公正的结果。邓玉娇一案虽历经百转千回、峰回路转,但终因舆论民意的坚持和努力,将司法公正从干扰和扭曲中挽救出来。因此,与其说邓玉娇案有此结果是民意的胜利,不如说是司法经与舆论民意互动而趋向司法公正的成功。

起初,巴东县公安局未经详查取证就在通报中先入为主地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随后在情况通报中的微妙措辞变化——“特殊服务”变成“异性洗浴服务”,“摁倒”改作“推坐”——从中我们可以咂摸出些许司法遭遇某种力量干扰、偏离公正轨道的味道。这些干扰,几乎置法律于倒悬之境,陷司法于不公之地。所幸,面对这种扑朔迷离的干扰力量,公众舆论持续关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纠偏作用,以滔滔民意挽回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司法公正。

悬殊的社会身份、不对称的权力差异、贫乏的权利救济渠道……与涉案的三名官员相比,邓玉娇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这时,舆论民意对邓玉娇的同情,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司法程序的关注和监督,就有利于摒斥权力的干预,也有利于平抑这种差异。

但是,也有人认为舆论民意的参与是对司法的一种干预,这无疑存在误解。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并不是所谓的“干预”,而司法接受媒体与群众的监督却恰恰是其题中之意,为的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的公正,也只有在严密的监督下,司法才能屏蔽权力干预,不断进步,日趋完善,趋向公正。而只有不受权力干扰的、公正的法律才能体现正义、维护正义。

毋庸置疑,公众的正义感和同情心不能取代法律的角色,公众舆论也不能代替 司法审判,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公众对法律的监督作用不可或缺,舆论对司法的纠偏作用也不容忽视。具体到邓玉娇一案中,舆论的持续追问和不懈努力确实推动了真相的揭露,维护了司法公正。

我国的法制进程表明,社会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可以促使司法向更完善地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向迈进,同时推动司法制度本身的变革,通过制度积累来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邱兴华案”掀起的对“死刑犯人做精神鉴定”的讨论;比如“佘祥林案”,对防止刑讯逼供及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推动作用;又如刘涌“黑社会”案对“程序正义”的普及……在这些案件中,社会舆论就通过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推动司法趋向公正。

邓玉娇案牵动人心,其间种种,让人五味杂陈。峰回路转之后,邓玉娇终获自由之身,然其历经磨难创伤的心灵情何以堪?我们唯愿这一次代价能换来社会的反思和更大的进步,避免第二个“邓玉娇”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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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过舆情一波一波震荡之后,现在“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大抵可以尘埃落定了。昨天上午11时,湖北巴东法院对邓玉娇案的一审结束,法院当庭做出宣判,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至此,邓玉娇在法律上彻底恢复了自由身。这样的结果,谙合近段时间“民间救援”邓玉娇的强烈诉求。事实上,绝大多数网友也都为这个结果击掌相庆。不必讳言,把这个判决与邓玉娇案的相关情境联系起来,这样的判决符合公众普适心理,是公众能够普遍接受的“结果正义”。

之所以说这个判决符合“结果正义”,是因为它符合特定情境下公众普通的常识判断,而且,又满足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这样的判决,参考了相关司法取证与鉴定,特别是邓玉娇的精神病医学鉴定结果,成为“免除处罚”的重要依据。这个判决,既建立在特定“法律事实”基础上,又体现了对邓玉娇这个弱女子的人道主义救助,自然容易满足公众对“结果正义”的需求。

没有结果正义的法律判决,就算打着太多程序正义的旗号,也还是掩蔽不了相关法治缺憾。不论什么原因制造的冤假错案,都不是好事情,都会带来破坏与伤害。而法律应该讲究人性尊重与人文关怀,最大程度保护底层弱势的权利,这本身就是追求社会正义的最大理性。这也正是邓玉娇案的判决能够获得民意认同的原因。

作为极具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件,邓玉娇案不仅让民意舆论普遍关注,也引发司法界强烈争议。贺卫方、乔新生、高一飞等司法界专家学者,围绕邓玉娇案的相关细节,不停辩论。语言的剑道在网络深处游走,不时激荡起层层民意波澜。但一个恒定的结果就是,符合公共精神与常识判断的法律观点,会获得民意强烈的支持。那些不顾当前权力生态与现实情境伦理,不停地通过法律生硬移植,扛着“法律理性”旗号的专家学者,则会受到民意唾弃。

事实上,在邓玉娇案中,有少数“法律精英”就试图以手中那支笔把这个弱女子送进深牢大狱,来展示其所谓的“法律理性”。必须承认,司法现实与法治理想之间是有距离的。在走向公民社会进程中,维系现代文明社会运行的法治规则,不能仅仅由那些权力与精英来操纵,它必须深植于公众的普遍信仰中。对于作为国家司法权力象征的判决书,也必须得到尊重与信仰,这不仅因为它本身是权力象征,更重要的是判决书包含着权力行使应该最大程度还原公平与正义。

对于邓玉娇案的判决,公众有着“结果正义”饥渴。诚然,对于邓玉娇事件的真相,公众仍有猜测与怀疑,官方公布的信息,也未能完全取得足够的民意信任。而这一切,恰恰是因为邓玉娇案在取证过程中,出现了种种怪异情状,存在着公权力失范与无序行为。而在权力失范语境下,一些“程序”是不透明的,一些“程序正义”也会是制造的假象。比如,当年湖南黄静案就是在证据被刻意毁损的情况下,以“疑罪从无”为由作出最后判决,如此可悲的“程序正义”,只会让公众陷于对结果正义的饥渴中。在这种语境下,邓玉娇案的判决,诉求于一种被公众普遍信仰的结果正义,本身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法治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邓玉娇案判决没有陷于某些法治精英那种偏执的“程序正义”,而是给了公众一个普遍接受的“结果正义”,这样的法治选择,包含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它不仅仅在于给予一个弱女子前路命运的光亮,更重要的,它引领一种更为理性的法治思考向度———当前只有权力真正告别无序失范,法治走出精英自负的苑囿,才能在普遍满足公众的现实权利预期情况下,真正找回中国社会必须的公共理性。从这个意义看,邓玉娇案判决也有利于公共理性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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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邓玉娇案已经做出一审宣判,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关于无限防卫权、无罪辩护、有罪免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等方面的争议依然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昨天,邓玉娇特意换上一件平日喜欢的银灰茄克,让记者拍照。换衣服拍照,是想通过媒体告诉所有关心她的热心人,她的一切将要从零开始。

邓玉娇的辩护律师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他们依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认为邓玉娇具有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 邓玉娇是否有无限防卫权?

专家: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梅传强:

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邓贵大所实施的不法侵害尚不足以对邓玉娇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侵害,这就决定了邓玉娇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只需能够制止邓贵大、黄德智两人的不法侵害即可。但是,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用刀刺邓贵大,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法医鉴定也认为“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从邓贵大的受伤情况看,其中包括颈部等危及生命的部位,且受伤部位有四处之多。这说明,邓玉娇持刀刺击邓贵大导致其伤亡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制止其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专家:邓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齐文远:邓玉娇的防卫过当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从本案的发展过程看,邓玉娇是在数次躲避邓贵大、黄德智的不法侵害未成功的情况下,情急之中持水果刀刺击再次扑向自己的邓贵大,无疑不具有剥夺邓贵大生命的意图,她显然是希望通过伤害不法侵害人以达到保全自己的结果。因此,对她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以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作为邓玉娇应负刑事责任的基准,然后再依照上述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有罪免刑的几个情节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梅传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外,邓玉娇还具有两个法定从宽量刑情节:(1)邓玉娇有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邓玉娇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情节,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邓玉娇案中有一个法定必减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两个法定得减情节,在多个“同向情节”合并适用的情形下,定罪免刑的判决是适当的。

3 一审没有证人出庭

据旁听者介绍,邓玉娇的母亲、姨妈和爷爷参加了旁听。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和控辩方提交的全部为书面证词,没有证人出庭。

邓玉娇原任律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夏霖、夏楠指出:邓玉娇重获自由,从当事人利益角度尚可接受;对于邓玉娇尚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及“心境障碍”的不利结论,以及此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问题,我们深表遗憾。此时此日,结果或许无法尽如人意;然而我们深信,行水滴石穿之功,终有水落石出之日。

4 黄德智涉嫌强奸应立案追究

中国法学会会员、网友思宁表示:邓玉娇案一审并未真相大白,特别是黄德智没有与邓玉娇当庭对质。邓玉娇已经于5月25日委托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控告书,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至今未获依法回应。希望巴东县公安局或者恩施州公安局立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立案追究黄德智涉嫌强奸的行为。

5 邓贵大家人、黄德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旁听者介绍,此次庭审,“邓玉娇案”被害人邓贵大、受害人黄德智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但不是犯罪,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此没有争议,因这些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前,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认定,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

据此,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另外,公安机关已对黄德智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名词解释

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又称特别防卫权,源于我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无限防卫权作为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随时可以适用的权利,而是由保护合法权益所派生出来的一种辅助权利。

网友热议

整个事件的过程与起伏让人心里五味杂陈,我们想问的是,假如“邓玉娇事件”没有被媒体曝光,案件审判将会是一个怎样的结局?这也许会是一个沉重的答案。

很显然,邓玉娇成了网民寄托自身权益的一个标签,关注邓玉娇就是关注自己,于是,振臂一呼,云者响应。

我们以后还应该继续关注像邓玉娇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他(她)们足够的法律援助,社会各媒体(包括网络媒体)要有力地履行自身的舆论监督责任,让司法更为公正,这同时也应该是每一位有良知网民的责任。

只有在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司法才能日趋完善,不断进步,才不会刚迈出一小步便又倒退一大步!

媒体评论

邓案已经结案,皆大欢喜,但是留给中国司法体系的将是值得深思的,如果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司法独立性不够,也许一个邓玉娇活过来了,但是更多的当事人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实在是不敢推想。 ——《羊城晚报》

要把司法从强权手中拔过来,仅有邓玉娇这样的个案远远不够。今天邓玉娇的幸运,也未必就能给今后的邓玉娇们带去幸运。——《南方周末》

综合 法制网 南方周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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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恢复自由身。(见今日《海峡导报》B06)

正方:是道义的胜利

□梁江平

一场引起空前关注的刑事案件,终以当事者邓玉娇的恢复自由而暂时告一段落。相信一个多月来为此劳心费神的亿万网友们,也终于可以因此而暂舒一口郁闷之气。然而,我们还有几句话要说:

第一,这个案件原本不该引起如此大的民众反应,却因各种因素而导致长达月余的网络民意风暴。该案结束后,一方面当地政府应反省;另一方面,各地都应及时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不幸再次发生。

第二,这个案件的案情原本并不复杂,却因各种各样的、来自各方面的杂质因素掺入而变得扑朔迷离,这说明我国的司法进程,离社会主义法制的理想状态、甚至是离我们对现状的乐观判断都仍有距离,司法程序的合法化、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都依然是我国需要面对的沉重课题。

第三,虽然判决结果仍然将邓玉娇的行为定性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会有大量的网友感到不满,但毕竟免除处罚的结果仍然值得我们高兴,也与大多数网友的最初期待相接近。这充分说明公众的关注,对于推进行政以及司法透明化、公正化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示了来自社会底层的、来自人们内心深处的道义力量。

反方:是双赢的结果吗?

□洪涛三

这样的结局看起来是一个理想的结局,迎合了舆论与网民的口味,宣告了庶民的胜利;但却让法律尴尬,因为在这个简单的案件审判中,法律丧失了应有的独立,被双方牵着鼻子,一会朝左走,一会朝右走,那杆正义与公平的天平一直在随着形势的变化摇摇晃晃,失去了平衡。

邓玉娇的一审判决背后充满着游戏博弈,“圆满”的结局只是“艺术”地妥协,注定不是一种常态。案件双方的特殊身份,不对称的权利差异,无疑是一个复杂的权衡,判得太轻意味着对类似事件开了一个不好的口子,此门一旦打开,可想而知。而倘若判得太重,则对立的情绪又会无限蔓延,怎么判都要 “得罪”背后强大的力量。今天,判决法槌的重重举起,轻轻落下,显然是一个满足了双方的结局。

事实上,先期已有类似的案例,周老虎事件、许霆事件,无一不背负着邓玉娇判决相似的命运,是一种法理与情理的磨合。一个独立的法治社会,绝不会因为舆论的汹涌批评而改变立场,也不会因为权力的条子而丧失原则,遗憾的是,邓玉娇的判决依然令人失望,庶民的胜利只是短暂的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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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判决: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看着邓玉娇牵着母亲的手走出法庭的图片,我有着像是看着自己的妹妹或女儿走出来的感觉,心底不禁涌起某种柔软的东西。在邓玉娇案发生后的每一天,每个关注她命运的人,思绪都随着事件的进展而起伏。如今,邓玉娇获得自由,回家继续她的青春生活,有人欢呼这是民意的胜利,有人欢呼这是法律的胜利……我们关注邓玉娇的命运,实际上是关注我们自己的命运。正因为这种人人“邓玉娇感”,才使得民意逐渐归于统一———希望她能免惩获释!这不是民意企图超越法律,而是换位思考在自己面对强权和暴力时条件反射的自保行为,在法律上究竟会否得到保护。对此,巴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了回答。当然,这是以邓玉娇的个人命运为代价的,因为我们谁也不知道,邓玉娇之后的生活究竟会怎样。

中国社会的重大进程总是具体而细微地体现在普通人的悲欢之上。犹记得当年的孙志刚事件,促成国务院出台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收容”改变为“救助”,他的墓志铭上,镌刻着“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字样,读来至今令人感慨万分,其中有沉重,更有告慰。借由邓玉娇事件引发的群情翻涌,我们有理由期望其因此而推动中国社会的些许改变,这不单仅是湖北方面连续出台公务员娱乐禁令这么简单,而应更广范围地反思公职人员形象、行政作为及执法行为的现实生态,以这起“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效应弥补公权链条的缺漏。只要能因邓玉娇案引发一些积极改变,就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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