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问题之危害性和严重性,其实不论怎样评说都不过分,最简单地说将使党和政府严重地脱离群众,直接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削弱执政地位。但是,在屡屡强调加大反腐力度的形势下,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却总是传递出轻判轻处的信息,这不仅严重地挫伤群众对反腐的积极性,更主要的是使惩处缺乏以儆效尤的作用,令腐败分子有恃无恐,甚至不啻是对腐败分子的纵容。这种现象早令公众和舆论不满,也令有识之士忧心忡忡。
“治乱用重典”,面对严峻的腐败形势,除了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腐败的成本,使惩处足以令官员对腐败的后果不堪承受,才有可能产生威慑力,这是简单的道理。但长期来,我们的法律对腐败分子太过“优惠”了,这不能不说是导致腐败现象严峻的原因之一。最高检的“醒悟”虽然来得迟了些,但终究还是作出了顺应民意的“亡羊补牢”之举,印发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希望规定能够起到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趋势,扎紧法律的篱笆,使腐败分子受到与其犯罪相对等的惩罚。(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