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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规定不应成为“私房钱”
来源:东南网 2011-08-05 编辑:黄水来

8月4日的《西安晚报》报道,故宫哥窑瓷器受损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被记过处分,对这样的处分,故宫博物院陈丽华副院长表示,此处理依据故宫博物院《藏品管理规定》第10章“奖励与惩罚”之第86条。当记者试图进一步了解该条文具体内容时,故宫有关方面表示,此为故宫博物院内部管理规定,不便对外公布。

我就一直纳闷,作为故宫博物院副院长的陈丽华,论知识当在我等凡人之上,论法律也不在法盲之列,能够执掌中国文物宝库故宫博物院之“牛耳”,决非凡夫俗子也,但此番言论还是挺雷人的,让人大跌眼镜。故宫博物院内部管理规定为何就不能对外公布,无论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来讲,都有点说不过去。

其一,故宫博物院是全国人民的故宫博物院,并非现在管理者的私人家产,现在的管理人员也只是受全国人民的委托行使管理权,那么,管理的如何,是否安全,损坏后如何处理当事人,这些问题理应受到每一位国人的监督和拷问。就好比,主人把东西交给他人管理,管理的方法是否恰当,出了问题如何处置,能不能保证安全,作为主人怎能无权过问!?再说了,作为故宫博物院的管理方,也不是无偿劳动,拿了工资,岂能不负责任,或者说是仅负担一点“鸡毛责任”。

其二,这么珍贵的文物被损坏了,处理起来自然不能轻飘飘,如果故宫博物院“崽买爷田不心疼”,抱着摔坏的不是自家东西,对责任人想怎么处理全由自己说了算,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心态,那么作为故宫哥窑瓷器的真正拥有者,全国人民自然就不会答应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公布故宫博物院内部管理规定既合情也合理合法。

以内部管理规定,不便对外公布作为挡箭牌,完全是一种强权逻辑,也显得太幼稚了。如果故宫博物院的管理方总是把自己“不当外人”,“反客为主”,那么这样的说词也就成了一种必然的思维惯性。还有多少这样的强权部门,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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