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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将获从轻处理
来源:东南网 2011-08-10 编辑:唐丽萍

《通告》要求,凡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刑脱逃罪犯,务必要认清形势,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要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于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通告》明确了宽大处理的政策,即凡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人员,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定最高刑在10年以下(包括10年),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不予羁押。《通告》还明确了视为投案自首的几种情形:凡在逃人员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的,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视为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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