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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明年有门槛
来源:东南网 2011-11-29 编辑:黄水来

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营养师

《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规定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导报记者注意到,“配备适当数量的营养师和持有岗位证书的护理人员”被明确写入《办法》中,并要求 “有相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此外,还要求“符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布局专项规划;有相对独立的固定服务场所,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开办经费、床位数以及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符合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

《办法》还对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阶段的要求作了规定,如在筹办阶段,明确申请筹办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双方签合同分三级护理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送养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办法》明确,合同包括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可续签。民政部门将组织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时,要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三级护理服务:全护理、半护理、自理。

《办法》明确,护理人员和全护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4,和半护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6,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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