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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政 完善大病医保制度
来源: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2012-11-24 编辑:黄水来

特别困难者将给予再救助

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给予再一次救助。救助标准为:凡年度内患上述疾病的对象住院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为3万~5万元部分(低保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2万~5万元),按10%给予人道救助;5万~10万元部分,按15%给予人道救助;10万~20万元部分,按20%给予人道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30%给予人道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1次,封顶为20万元。

我省还将提高医疗费用报销的一站式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进行同步报销补偿。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全体参保(合)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各地先选择2~3个设区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对尚未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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