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4月14日《人民日报》)

出于理想主义考虑,料想此新闻一出,肯定质疑不少。道理无非那么几个:或说媒体监督本是天赋权利,不需要VIP待遇处理;或说媒体是公器,发“护照”有“走私”之嫌等。但平心而论,“监督护照”究竟是赋权还是夺权?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大家心知肚明。逻辑而言,即便“新闻监督护照”赋予14名新闻观察员特殊监督权,这也不能推断出因此就屏蔽了其他媒体的监督权利吧。何况,实践上说,政府各部门聘请的“观察员”、“监督员”、“联络员”还少吗?

诚然,司法领域不是不需要监督,也不是不会出现问题,但是,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天生就不会过深、过热。一是由于司法领域较为专业,二是司法独立性使然,三是媒体的价值取向也决定了不会过于关注一般性司法行为。当然,这不是说舆论监督应该对司法领域绝缘,而是这两者之间保持适度距离是彼此规律使然——新闻报道具有主动性、倾向性、应变性、效率优先的特点,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稳定性、程序优先的天性。至于那些成为公共事件的司法问题,媒体推进作用固然无可置喙,但是,它们显然已经不是简单的媒体监督一家唱戏了,而是群众监督、体制监督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不看好司法领域的“监督护照”,这并不是因为“护照”本身不好,也不是因为派发“护照”多么不对,而在于意义不大。真要大张旗鼓地鼓励媒体监督,倒不如在行政领域多派发一些“新闻监督护照”。原因很简单,因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有资料显示: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约占全部现行法律的80%;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一切领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如果柴米油盐的问题都监督不好,其他形而上的权益更无从说起。

此前一段时间,泸州合江县一部16分钟的短片轰动全国,片中竟然出现了头发花白的老人激动质问“县长、书记在干什么”的镜头;而如此质问还得靠领导“一定要把群众质问的内容原汁原味地加进去”的指示。媒体对地方行政监督之尴尬可见一斑。其实,媒体对司法监督更容易,毕竟法理不外乎人心,且是最后的救济手段;而媒体对行政监督太不容易了,因为大多是些“小事”,纵使乱罚款,也不会罚到你倾家荡产,且行政之手最容易让媒体选择性失明。

当然,很多事情还得靠完善体制来完成。如果一个社会,对媒体监督报以极大的激情,往深处想想,这显然不是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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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希望,这些“享有更多便利”的记者的采访监督成为一种新的试验,为将来所有媒体记者的便利采访积累经验。

云南省高级法院日前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向他们颁发了由许前飞院长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些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多便利。比如,特约新闻观察员到全省各级法院进行正常工作采访,被采访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协调、配合,不得阻挠、干预合法采访。(4月14日《人民日报》)

此前,同在云南,省委宣传部伍皓副部长组织网民调查委员会,直接推动了“躲猫猫”事件内幕的公开和司法的介入。从这两个举动,笔者对舆论监督的进展抱有一种新的期待,并且,这种期待建基于越来越多受过现代教育的官员主动促进制度变革。

有人说,这是那些官员在“作秀”,笔者一般不这么看,而宁愿参照英国功利主义社会伦理观,即通常不去揣度行动者的初衷,而重点观察行动的结果,或者由结果倒推行动者的动机。“躲猫猫”事件发展到现在,恐怕不再有许多人批评伍皓先生作秀了;倒推上去,笔者仿佛看到了一个受过现代新闻事业熏陶的媒体管理者利用其职权聪明而得当地引导着舆论和事态,而他的举动与传统的媒体管理方式不同,也打破了官场中不同系统“井水不犯河水”的潜规则。对于此番云南高院的“新政”,我同样也持乐见其成和持续观察的态度。

笔者同时感到,在制度创新方面,除了宏观层面,微观和中观层面也大有可为。以行政和司法空间为例,全国性(中央级)的政策制订和立法行动如果时机不成熟暂时难以实施,在省级以下地方试水,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选择。从改革路径来看,通常是观念变革在前,行政举措推出和行政制度建设在后,最终凝结为法制和法治的果实。回想一下,政府信息公开从各地行政试水到制订全国性法规,就是这样一个路径。

笔者在此指的是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保障。如果有人认为全国性立法为时尚早,那么笔者强烈建议由云南省人大在全国率先制订一部关于媒体舆论监督的地方专门法律。如果说人们担心云南的媒体“新政”仍然属于人治,因而难以摆脱个案、例外、欠缺稳定性的窠臼,那是笔者完全赞同的。当年的山西长治市委书记吕日周铁腕推进针对当地官员的舆论监督,获得了全国性的关注。可是随着他的调任,长治的舆论监督风暴戛然而止。一笔宝贵的社会“善治”资源随之流失,殊为可惜。试想:如果有一种制度能保障山西的地方媒体持续开展哪怕是比较温和的舆论监督,“黑砖窑”、矿难和垮坝瞒报等骇人听闻的事件就会大量减少。

法制除了公开和稳定的优点之外,还能解决公权力推卸责任和权利者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以此次云南高院“新政”为例,14人获发“新闻监督护照”,千万不要把他们变成“特权记者”,导致其他媒体记者对法院的新闻监督变得困难重重,这至少会削弱人们对该“新政”效力的信心。我更希望,这些“享有更多便利”的记者的采访监督成为一种新的试验,为将来所有媒体记者的便利采访积累经验。在积累了诸多制度建设的经验之后,就可以考虑大胆向前推进一步了。

□展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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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人民日报》4月14日)

就是这种所谓的新闻观察员身份,其实也是戴着极为严厉的“笼套”。如规定新闻观察者“正确引导舆论”,“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不恶意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最根本之处在于,这一规则的裁决权力掌握在被监督者也是规则制定者的手中,如此又怎能避免被监督者以这些极为抽象的规定搪塞,乃至削弱舆论监督的制衡力量呢?我们到底应该相信规则的力量,还是个别领导干部的高尚觉悟呢?

说这些新闻观察者是信息公开的门面也罢,被招安也罢,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本当具有灵敏嗅觉的新闻记者,其实鼻子前面还被牢牢拴着一条任人左右的绳索。相较于过去,新闻观察员制度表面上拉近了政府部门与新闻记者的距离,实则是被监督者在新闻监督问题上讨价还价的扭曲样本。一方面看似做到了信息公开,因为有这样一部分所谓的新闻观察员掌握着特殊权力,表面上是可以近距离“观察”的;另一方面,这种特殊身份的新闻记者受到被监督者的严厉制约,一旦被认为有涉雷池,难免会被棒喝,被监督者对于哪些可能被监督哪些不被监督,心里自然有底。

其实,现实生活中类似差别化新闻监督并不鲜见,如有地方就明确规定省级以上新闻媒体的监督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有回音。另一个普遍的潜规则是,外来的和尚好念经,上头或外来的新闻单位往往更敢于本地的新闻监督,尽管本地新闻媒体掌握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异地监督繁荣的背后,往往是本地媒体的新闻监督不得不屈从种种压力,不得不抓小放大,对本当监督的事件视而不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然而,此《条例》适用范围是各级行政机关,而且这只是对行政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约束。至于新闻记者,虽有“无冕之王”的贵誉,但在现实中,却一直缺乏有力的法律后盾。据悉,我国1980年代中期就曾起草过新闻法,可至今仍未出台。原因纵然很多,但更不乏最可能受到新闻监督制约对象者的消极对待甚至反对。如果认为这样说有些武断,那么从新闻记者遭受权力单位不公平对待包括人身被伤害的许多现实中不难看出,新闻监督尚需更大助推力量。这种力量显然不应寄望于领导的开明,或是个别地方机制的健全,而应是能促使社会新闻监督基础环境更张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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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各地早已遍地开花,这就是流行各地的“邀请监督”。执法部门、行政部门、垄断部门、公共服务部门、窗口单位,几乎都邀请监督员对本单位进行监督,一般叫作“行风监督员”。法院邀请的是记者,于是叫特约新闻观察员了。

“邀请监督”在理论上就很荒唐。一个单位要邀请其他人来监督自己,这给人两种印象:一方面这些单位很欢迎、很盼望得到监督,但另一方面,监督又实在太少了,以至于他们不得不自己寻找监督。这除了“作秀”,实在没有更好的解释。邀请监督还有两句潜台词:一是专门负责监督的部门失职了,要等人邀请,才去监督;二是那些未被邀请的人,他们似乎就无权监督了,而他们本来是有与生俱来的监督权的,如新闻记者。

“邀请监督”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被监督者自己选出了满意的监督人。被邀请的监督者不仅对被监督者心存感激,而且也知道,自己如果“不识相”,人家下一次就会不邀请自己了。

从现实看,许多被邀请担任行风监督员的,不过是每年参加被监督单位举行的一两次会议,美其名曰“征求意见”。这样的监督已经变成了“请客吃饭”和“联谊会”。

监督不是请客吃饭。监督不需要被监督者的邀请和批准,不需要被监督者的欢迎,甚至不要怕被监督者说三道四。因此,全国各地的“邀请监督”基本上可以全部取消,而没有搞的就更不要再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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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云南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一般记者享受不到的便利。(4月14日《人民日报》)

第二代记者证在不少地方换发了,证上新加一行字:“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这一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祭出的新招,虽然不具备太刚性的制度力度,但多少有利于保护新闻监督的正常展开。

云南省高院颁发的“新闻监督护照”,表面看也是对新闻监督的保障,实质上却是把新闻监督异化为“恩准”,以特许的形式,使之成为一小部分记者的特权。这显然不是强化正当新闻监督的应有之举,而更像是对新闻监督的回避,甚至是抵制。

想想,由院长许前飞签发的14本“新闻监督护照”一颁发,14名记者也就成了云南法院系统指定的“VIP记者”,彼此携手,很牛很强大,外秀司法形象,内收堵截批评报道之效。我们知道,真正的新闻监督常常体现在批评报道上,而批评报道的采访,常常不可能通过被监督对象先期通知获得,有时要暗访,甚至还要做出类似卧底等功夫,才可能将内幕曝光。

只有新闻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范围的应用、且具备超脱于被监督对象利益纠葛之外的监督形式,才能实行有效的监督,而指定的“VIP记者”难免笔下生花,或手下留情,最终可能沦为抬轿不抬杠的轿夫。

总之,新闻监督一旦成为某些部门特许的权力,是要变味的。它将变味成“报喜鸟认证书”,在被监督对象通知、默许甚至组织下的采访,出来的多半是早就策划好了的“喜报”,那些出于公众利益而勇于披露内幕的监督,势必变得越来越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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